自然资源部晒出我国矿产资源“家底” 矿业绿色发展取得
人民网北京12月3日电 (记者杨曦)矿产资源家底数据是基本国情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日,自然资源部发布的《中
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ST 博天 公告编号:临 2023-055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相关资料图)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披露累计涉案的金额为 34,058.44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开庭
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天环境”
)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继前次诉讼(仲裁)
情况披露后至今的新增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案
件共计 30 例,累计金额合计为 34,058.44 万元。公司涉诉主要原因为买卖合同纠
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现将相关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2020 年 8 月 4 日、2020 年 12 月 12 日、2021
年 2 月 11 日、2021 年 3 月 18 日、2021 年 7 月 3 日、2021 年 8 月 26 日、2021
年 9 月 17 日、2021 年 11 月 6 日、2021 年 11 月 20 日、2021 年 12 月 22 日、2022
年 3 月 2 日、2022 年 5 月 28 日、2022 年 8 月 13 日和 2022 年 12 月 21 日披露了
《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55、临 2020-075、临 2020-117、
临 2021-017、临 2021-029、临 2021-075、临 2021-081、临 2021-086、临 2021-103、
临 2021-104、临 2021-106、临 2022-015、临 2022-059、临 2022-090 和临 2022-135),
其中涉案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一)与贺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于 2023 年 1 月收到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川
保全费合计 90,212 元,由原告贺勇负担。
(二)与天门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于 2023 年 1 月收到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
鄂 9005 民初 2008 号),判决如下:被告潜江博华水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天门市
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6,276,034.43 元及利息;(2)驳回原告的其
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62,804 元,由原告负担 7,072 元,被告负担 55,732 元。
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负担。
潜江博华水务有限公司已向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与重庆美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本案于 2023 年 1 月收到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
渝 0108 民初 15931 号),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重庆美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诉
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49,065 元,由原告负担。
(四)与嘉兴市秀源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于 2023 年 1 月收到嘉兴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0)嘉仲字第 826
号),裁决如下:(1)申请人嘉兴市秀源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被申请人
博天环境工程款 22,039,449.42 元;(2)被申请人博天环境支付申请人逾期竣工
违约金 5,826,420.20 元及解除合同违约金 1,165,284.04 元,二项合计 6,991,704.24
元;(3)被申请人博天环境将涉案工程及工地移交给申请人;(4)驳回申请人
的其他仲裁请求;(5)驳回被申请人博天环境的其他仲裁反请求;(6)本案仲
裁阶段、仲裁反请求阶段案件受理费、案件处理费合计 516,559 元,由申请人承
担 303,080 元,被申请人博天环境承担 213,479 元。鉴定费合计 347,572 元,由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承担 173,786 元。以上均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
行。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五)与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本案于 2023 年 2 月收到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3)
晋 02 执 36 号),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大同博华水务有限公司
在有关单位所有的存款、收入人民币 5,784,334.30 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
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六)与大同市华瑞化玻仪器有限责任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于 2023 年 3 月收到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
晋 0215 民初 599 号),判决如下:(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药剂采购框架协
议》;(2)被告大同博华水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大同市
华瑞化玻仪器有限责任公司货款 5,930,427.51 元。案件受理费 18,869 元,保全费
(七)与山西雅仕兰工贸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于 2023 年 3 月收到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
晋 0215 民初 589 号),判决如下:(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药剂采购框架协
议》;(2)被告大同博华水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西雅
仕兰工贸有限公司货款 18,314,322.58 元。案件受理费 65,843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大同博华水务有限公司负担。
(八)与湖南共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于 2023 年 3 月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
京 01 民初 84 号),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共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
受理费 100 元,减半收取计 50 元,由原告湖南共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
交纳)。
(九)与重庆市长寿区卫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重庆长寿建设工程公
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于 2023 年 3 月收到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
琼 9023 民初 3767 号),判决如下:(1)被告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卫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
欠的工程款 4,620,430.96 元及其利息;(2)第三人博冶(澄迈)生态发展有限
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3)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偿付本案的工程造价鉴定费 142,640
元;(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46,327.66 元,由被告负担。原
告多缴的受理费 51,986.14 元,本院予以退还给原告。
(十)与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
本案于 2023 年 4 月收到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
晋 0121 民初 1489 号),判决如下:(1)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于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清徐县博华水务有限公司水处理款本金 13,524,786.59
元及以 13,524,786.59 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以年利率 3.60
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驳回清徐县博华水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
件受理费 95,049 元,由清徐县博华水务有限公司负担 45,049 元,由阳煤集团太
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50,000 元。
(十一)与原平市金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本案于 2023 年 4 月收到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
晋 0981 民初 2194 号),判决如下:被告原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原平市金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
利率 5.7%支付该款利息至付清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 28,956.32 元,由被告原平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十二)与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于 2023 年 6 月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
京 02 执恢 201 号),裁定如下:终结(2021)京 02 民初 138 号民事调解书的执
行。
二、本次案件基本情况
(一)未结诉讼(仲裁)基本情况表
自前次诉讼情况披露至今,公司新增未结诉讼(仲裁)案件共计 30 例,未结
诉讼(仲裁)涉案总金额为 34,058.44 万元。其中公司作为原告案件 6 例,涉及金
额为 4,481.02 万元,其中涉案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初次收 管辖法院/
序 诉讼/仲
案号 法律文 案由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仲裁委员 案件标的(元)
号 裁阶段
书时间 会
(2023)京 分期付款 北京市通
调解 421 号 纠纷 法院
(2023)宁 石嘴山市通用 石嘴山市
备注:以上涉及金额仅披露原告申请的合同款及部分利息,未考虑可能产生的全部利息及诉
讼费用。
公司作为被告案件 24 例,涉及金额为 29,577.42 万元,其中涉案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初次收 管辖法院/
序 诉讼/仲
案号 法律文 案由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仲裁委员 案件标的(元)
号 裁阶段
书时间 会
山西省大
(2022)晋
院
山西省大
(2022)晋
院
(2023)鄂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 湖北省石
预民字第
北京银行股份 北京市海
(2023)京 4 合同纠纷 技有限公司、赵笠钧 解
路支行 法院
确 115 号
预民字第
北京银行股份 博天工业技术(北 北京市海
(2023)京 4 合同纠纷 解
路支行 钧 法院
确 114 号
初次收 管辖法院/
序 诉讼/仲
案号 法律文 案由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仲裁委员 案件标的(元)
号 裁阶段
书时间 会
汇金聚合(宁波)投
中预民字
保证合同 北京银行股份 资管理有限公司、赵 北京市第
第 5335 号/ 2023/5/ 达成调
(2023)京 12 解
合同纠纷 路支行 天环保产业发展投 民法院
资有限公司
确1号
大同博瑞水处理有
山西省大
(2023)晋 建设工程 限公司、大同经济技
院
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
(2023)宁 吴忠博兴环境科技 银川市中
号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院
行
备注:以上涉及金额仅披露原告申请的合同款及部分利息,未考虑可能产生的全部利息及诉讼费用。
(二)上述案件基本情况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建二局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公司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 5,639,156.34 元;
(2)判令被告支付
逾期付款利息;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为 279,053.81 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
诉讼费。
③ 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于 2023 年 3 月收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京
(1)
被告向公司支付合同款 5,639,156.35 元及利息,分五期支付,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前支付 917,083.41 元及利息、于 2023 年 4 月 30 日前支付 1,000,000 元及利息、
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前支付 1,000,000 元及利息、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
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所列任何一期款项,则公司有权立即就剩余全部未受偿款项申
请强制执行;
(3)本次纠纷产生的调解服务费 26,614 元,由公司向北京多元调解
发展促进会预交,被告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前支付给公司;(4)双方就此案再无
其他争议。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石嘴山市通用博天第一水务有限公司
被告: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石嘴山市通用博天第一水务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2018 年 1 月 21 日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污水处理服务费总计 30,037,803 元及违约利息 1,959,141.15 元;(2)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③ 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一审已开庭,尚无判决结果。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大同市五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大同博瑞水处理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大同市五苑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10,039,412.80 元、从 2022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230,070 元、律师费 60,000
元,共计 10,329,483 元;(2)被告给付从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
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③ 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于 2023 年 3 月收到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
晋 0215 民初 770 号),判决如下:(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货款 10,039,412.80 元;
(2)被告以货款 10,039,412.8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5.55%
标准计算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大同皓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大同博华水务有限公司
第三人:大同市艺财广运输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大同皓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向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污泥处理款 10,136,806.40 元;
(2)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③ 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于 2023 年 5 月收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
晋 0213 民初 5720 号),判决如下:被告大同博华水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同皓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污泥处理款 9,292,491.20 元。案件
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41,310 元,由被告大同博华水务有限公司负担 38,424 元,由原
告大同皓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2,886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大同博华水务
有限公司负担。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湖北荆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石首博华水务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湖北荆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 12,648,194.48 元及利息;
(2)被告石首博华水务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3)
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③ 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一审已开庭,尚无判决结果。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微路支行
被告一:北京中环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赵笠钧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微路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翠微路支行”)因金
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
法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9,431,176.47 元以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
利息、罚息、复利;(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已支出的实现债权的
费用(律师费人民币 2 万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前述第(1)
项、第(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
诉讼费用。以上暂合计 11,780,378.50 元。
③ 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3)
京 0108 诉前确 115 号)
,经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
解协议如下:(1)北京中环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0 日前一次性向
北京银行翠微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 9,431,176.47 元以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罚息、复利;
(2)北京中环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0 日前一次性向
北京银行翠微路支行支付其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 20,000 元;
(3)赵笠钧对北
京中环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前述第(1)项及第(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三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本案调解费 39,305 元,由北京中环膜材料科技
有限公司、赵笠钧承担,由北京银行翠微路支行先行垫付。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微路支行
被告一:博天工业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原名博天环境工程(北京)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博天工业”)
被告二:赵笠钧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北京银行翠微路支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请 求 如 下 :( 1 ) 请 求 法 院 依 法 判 令 被 告 一 偿 还 原 告 借 款 本 金 人 民 币
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已支出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人民币 2 万元);
(3)请求
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前述第(1)项、第(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
费、保全费、公告费)。以上暂合计 47,106,381.89 元。
③ 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3)
京 0108 诉前确 114 号)
,经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
解协议如下:
(1)博天工业于 2023 年 5 月 20 日前一次性向北京银行翠微路支行
偿还借款本金 37,722,562.81 元以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
博天工业于 2023 年 5 月 20 日前一次性向北京银行翠微路支行支付其为实现债权
支出的律师费 20,000 元;
(3)赵笠钧对博天工业的前述(1)项及第(2)项债务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三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本案调解费 117,866 元,由
博天工业、赵笠钧承担,由北京银行翠微路支行先行垫付。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微路支行
被告一: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二:赵笠钧
被告三:石嘴山通用博天环保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北京银行翠微路支行因保证合同纠纷、质押合同纠纷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就原告在公司
破产重整程序中未受清偿的贷款本息(即本金人民币 134,092,055.44 元以及至实
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被告一、被告二就原告在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未受清偿的贷款本息(即本金人民
币 109,535,116.13 元以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就原告在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未受
清偿的信用证垫款资金人民币 16,798,671.17 元以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
息、复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已支出的实现债权的费用
(律师费人民币 5 万元);(5)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有权就上述第(1)项公司
破产重整程序中未受清偿的贷款本息及第(4)项实现债权的律师费以被告三持有
的石嘴山市通用博天第二水务有限公司 100%股权(对应出资额 3,000 万元)的拍
卖、变卖、折价等变价款项优先受偿;(6)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
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三被告承担。
本案涉诉金额按被告三持有的石嘴山市通用博天第二水务有限公司 2022 年
末经审计净资产 626.70 万元+律师费 5 万元计算。
③ 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3)
京 01 诉前调确 1 号),经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
下:
(1)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聚合”)、赵笠钧
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前一次性向北京银行翠微路支行偿还未受清偿的贷款本息人
民币 171,495,983.55 元;(2)汇金聚合、赵笠钧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前一次性向
北京银行翠微路支行偿还未受清偿的贷款本息人民币 142,000,977.24 元;(3)汇
金聚合、赵笠钧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前一次性向北京银行翠微路支行偿还信用证
垫款资金及罚息共计人民币 24,340,671.17 元;
(4)汇金聚合、赵笠钧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前一次性向北京银行翠微路支行支付其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5
万元;
(5)北京银行翠微路支行有权就未受清偿的贷款本息人民币 171,495,983.55
元以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人民币 5 万元,以石嘴山通用博天环保产业发展投资
有限公司持有的石嘴山市通用博天第二水务有限公司 100%股权(对应出资额
元,由汇金聚合、赵笠钧、石嘴山通用博天环保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前向北京银行翠微路支行支付;
(7)北京银行翠微路支行与汇金聚合、
赵笠钧、石嘴山通用博天环保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各自履行完毕上述调解协议
内容后,各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刘忠
被告一:大同博瑞水处理有限公司
被告二: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三: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大同市三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刘忠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
求如下:
(1)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剩余施工款 29,840,257 元,并按 2020 年银
行贷款年利率 3.85%从商业运营验收日(2020 年 8 月 20)起暂计算至 2023 年 4
月 19 日止的占用资金利息 3,062,550 元,两项暂合计为:32,902,807 元,直至工
程款全部付清为止;(2)依法判令被告二在欠付被告一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及工程
建设履约保函 300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给原告;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③ 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一审尚未开庭。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被告:吴忠博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银川市中
级人民法院,请求如下:(1)判令原告与被告吴忠博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吴忠博兴”)签订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提前到期;
(2)判令被告吴忠博
兴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142,923,591.77 元,利息 2,042,729.07 元,共计
(3)判令原告对被告吴忠博兴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在折价、拍
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原告对被告吴忠博兴提供质押的吴
忠市第一、二、三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收费权在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
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被告博天环境对被告吴忠博兴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律师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③ 被告理由
因为博天环境已经于 2022 年 11 月 7 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
司法重整程序,于 2022 年 12 月 8 日通过了博天环境重整计划,于 2022 年 12 月
给付之诉,所以该案件原告不应该再要求博天环境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可选择向
博天环境管理人申报债权。
④ 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一审尚未开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无法判
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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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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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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