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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量制作审理阅卷笔录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3-08-26 19:58:25 来源:北京日报

阅卷笔录是案件审理环节理顺案件事实的重要载体和审核证据程序的重要记录,反映审理人员阅看案卷材料、发现案件问题、提出审核意见、形成审理报告的过程。高质量的阅卷笔录能够化繁为简,直观展现违纪违法事实,清晰反映证据状态,对准确起草审理报告具有重要意义。笔者结合实践,浅议制作审理阅卷笔录的思考。

一、阅卷有方。审阅案卷是审理人员的“基本功”,审理中可通过“全景”通读、关键要素精读、制作图表辅读,将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进行融会贯通,快速全面把握案件重点,精确把握审理方向。


(资料图)

“全景式”阅卷。即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梳理,掌握案件基本轮廓,形成大体印象。一看审查调查报告,了解案件基本事实。二看违纪违法事实和检讨书(忏悔录),了解被审查调查人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态度和认识。三看程序卷,了解案件来龙去脉,检查办案过程程序合规、手续齐备情况。四看笔录,查看被审查调查人的综合笔录和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涉案人笔录,厘清相关同案人、证人及书证材料的关系。“全景式”阅卷可作为“要素式”阅卷的基础和准备。

“要素式”阅卷。在“全景式”阅卷的基础上,围绕违纪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通过审核事实、证据、定性、处置等关键要素,判断事实是否查清、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要细致、全面、客观,做到不漏一字,不落一项。一看主体身份要素,检查核对任免材料和职责分工材料的齐备性、连续性和完整性情况,作为判断违纪违法行为特别是职务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二看行为要素,围绕时间、地点、手段、动机、金额、后果等检查是否存在证据间矛盾,防止出现漏证或孤证情况。三看情节要素,了解是否存在自首立功、退赃挽损等情节,在问责类案件中还要了解责任划分等情况。四看财物要素,检查相关涉案财物的合法合规性,查清赃款的来源和去向。

“图表式”阅卷。对关键信息点和问题点进行实时登记记录,便于后期整理摘录。简单案件中,可运用纸质标签和记号笔,随时将关键证据和问题醒目标识,确保对照参考时能够快速定位。疑难复杂案件中,在随时标识的基础上,还可分类制作人物关系图、案件流程图、资金走向图等各类图标,将复杂案件拆分为不同模块,以表格、思维导图等形式一目了然展现出来,既方便审阅和摘录,也便于后期案件讨论时其他人员快速理解案情。

二、摘卷有度。摘卷,侧重于从案卷材料中,摘取对案件事实及定性有关的重要证据。案卷材料是审查调查工作成果的最终书面体现,有的案卷材料较为繁杂,可达百卷甚至更多,如何规范高效摘卷,是对审理人员精准归纳和准确记录能力的考验。

事实摘录勿“取巧”。一般情况下,审查调查部门会同时提供证据材料的电子版,为摘录违纪违法事实带来便利。但不能在不加审查判断的情况下,直接采取复制粘贴的“取巧”方式。摘录应在正式案卷基础上进行,电子版材料,特别是非扫描材料,仅做辅助之用。

笔录摘录抓“优先”。案卷中可能会出现内容相似的重复笔录,此时应当优先从最后制作的总笔录摘起,再分情况详细摘录。比如,被审查调查人供述一直较稳定,几份笔录间区别不大,可详尽摘录最后综合笔录内容,并对其他笔录情况做简单说明。但若被审查调查人前后笔录中存在对于同一问题的供述不一致的情况,则首先要检查是否已核实清楚被审查调查人改变供述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再摘录最终版本笔录,并备注说明前后不一致的情况,如实反映被审查调查人态度的变化。

证据摘录审“一致”。随着贪污贿赂手段越来越隐形变异、形式越来越复杂多样,很多案件会涉及大量的银行流水等材料。在摘录该类材料时,要严格对照笔录等证据,核清每笔流水或每项信息发生的原因和走向,确保与其他证据相一致,或者得以合理解释。相应的阅卷摘录内容可简单处理,不必写明每一笔流水或每一项信息的详尽信息,只需列明同一系列证据的名称,并备注说明证据的证明事项,方便后续查阅。

三、录卷有巧。录卷,侧重于审理人员撰写阅卷笔录的技巧,即如何以清晰明了的方式呈现所摘证据。熟练运用和掌握阅卷笔录撰写技巧,既有利于理清思路,强化记忆,也可以减少失误,提高效率。

录卷要不留瑕疵。阅卷不仅看证据内容,还要通过阅卷及时与审查调查部门沟通补强存在瑕疵的证据,坚决杜绝案件质量隐患。比如,需留意核查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的一致性、检查笔录是否经被审查调查人逐页签字捺印等。

标记要清晰明了。制作阅卷笔录的过程,实质上是对复杂案卷精简提炼的过程,对散落在案卷里的关键证据,在摘录时要注意随手标注,既要清楚标出证据所在位置,也要简单描述证据情况和证明事项,便于后续核对证据时再次查阅。

证据要细致分类。对涉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六项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等要区分罗列证据材料。每项事实下还可以按照本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违纪违法事实材料及本人意见等进行证据分类,案情比较复杂的,可视案情再加以细分。

材料要有序排列。具体来讲,每一类证据应当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和重要程度进行排列。比如,刘某某指使“白手套”收受并漂白贿赂款的贪污受贿案件,证人证言方面,可先列出帮助刘某某收受贿赂款的“白手套”的交代,后列明行贿人的供述并予对照,再罗列其他提供收款账户的亲属、协助收受现金的司机、负责转账的财务人员等的证言。(作者单位:广东省广州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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